白樺林

lofter真是个好东西,因为没有人看。

琐屑

强制食用:

其实我自己也花了好几年才能接受“小说并不需要告诉我们一个道理,小说只需要讲一个好故事就行了”这个说法。


“文以载道”这种传统思想,从各个方面,都在束缚艺术。我现在也依旧在跟自己的这种观念搏斗……


纳兰妙殊:



小说作者的想法,大部分跟训导世人毫不相关。他会看到一组人物关系,一个画面,一副人的面影,他用他的天赋察觉到它可以容纳幽深的情感,前所未有的冲突,可以敷演成一篇精彩的、让人激动的小说。




于是他把它写下来。他一心只想把它完成。主角是杀人的家庭教师还是恋童犯,对作者来说实在没有区别。




他不爱他们任何一个,但他又爱他们每一个。




他不支持他们任何一个的言论,但他又能钻到那虚拟的躯壳里、化身成他们每一个,替他们发表言论。




他哪一边也不站。道德在哪边,他更是压根不关心。




他只站在小说这边。他站在“美”这一边。








——“文艺的目的就是文艺本身,它的存在都是为了美。”








由于蒋方舟新解《洛丽塔》,称它“本质上是个道德故事”,关于这本小说的讨论忽然又多起来。




很喜欢新京报书评周刊上维舟的文章:







蒋方舟的观点所折射出的,是一种相当传统的中国文艺观:“文以载道”。简单地说,这种观念认为,审美的标准不是美本身,而是“道”——你可以创造美,但这种美必须合乎道德。反过来,如果一部作品是好作品,那为了给它辩护,就必须得找到一个理由证明它是“载道”的。










这种文艺观有什么问题?龚鹏程在《唐代思潮》中明确指出,“文以载道”其实是一种“反文学的观点”,因为这意味着文学只有工具性价值,那些不“载道”的文学就不被视为“好的文学”。










一件事实即使是犯罪,并不意味着虚构作品中不能描写,否则如按这样的思路,那媒体上对犯罪经过的详细报道,岂不也成了给犯罪分子提供参考思路?










围绕一本小说的解读或许并不重要,但通过事例我们可以看到传统文艺观念潜移默化的深厚影响,也指明了为何我们的审美意识不发达:那些地摊文学可能得到的评判并非“这是一部烂小说”,而是“这是道德败坏的低俗作品”。




而在一个审美意识不发达的环境中,诸如波德莱尔的颓废派诗歌、昆丁的暴力美学、荒木经惟的写真摄影都是不容于世的。




如果你想“道”与“美”兼得,那最终往往是得到了道德说教,但失去了美;又或者更糟的,两者都没有得到。











其实我还蛮惊讶的,在当代世界,有关文学艺术影视的审美活动已经如此多元、进步的环境中,我们的书评人还在苦苦厘清“道德和美”这样简单基础的问题。




这是何等的落后。








仍在用现行道德标准去量度小说价值、用“三观不正”去批判文学艺术作品的读者,实则还停留在童话那种“兔子善良,所以不该被狼吃掉,狼坏,所以该被猎人打死”的程度。




不客气地说,这些人不配做《洛丽塔》的读者。你们配不上这部美妙而伟大的小说。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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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随便说:有人说《洛丽塔》的罪在于美化恋童犯,美化性侵未成年人。且不说当时美国很多州12岁已经是法定结婚年龄,就说这个批判角度……我觉得中国读者在“文学不可美化罪犯”这方面真可以闭嘴了,“侠以武犯禁”,不管按照哪朝哪代的法律,杀人绝对是一等重罪,越过法律私自结束别人生命,那些大侠客哪个不是杀人犯?也没看到中国读者们对金庸古龙美化杀人犯的行为愤愤不平啊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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